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社会服务的买方与卖方关系
这种买卖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 市场经济其实是一种契约经济
以业主购买服务、付费享受服务为根源
物业公司与业主达成协议一旦签订合同就有法律效应
都应履行好各自的职责,这也是契约精神的根本要义。

业主与物业双方应信守承诺,物业应当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服务好业主,让业主感到满意、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费,买了房、你就成为了业主,作为业主,就享有业主在小区应有的权利与服务,同时也该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义务,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尽的基础义务所在。

对业主来说,小区需要安全、整洁的宜居环境,需要有人管理。聘请物业公司入驻小区管理,那必须得交纳物业费,业主在享有在小区应有权利与服务的同时,也该履行作为业主应尽的义务,就算再不情愿 ,也得交物业费,业主不按时交纳物业费就是契约精神的缺失,业主与物业之间产生纠纷的根本原因也是双方契约精神的缺失。
总之,一个和谐小区需要每一位业主关心和爱护,需要物业公司和所有业主遵守《物权法》,守护维护契约精神。即使出现任何纠纷,双方也该敞开心扉,友好协商,也可请社区居委会出面协调,或通过法治化途径解决纠纷。
有了物业服务费做保障,物业公司才能更好地为业主提供服务,才有持续发展的动力。业主、物业公司之间所签订的合约实质上是一种法律关系。为了减少和避免产生合同纠纷,双方之间就应当尽力完全履行职责和义务。因此,培育契约精神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