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缴物业费?
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缴物业费?
新闻来源:综合办
作者:姜
发布时间:2022-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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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由拒缴物业费?
案情简介

周某某系该小区业主,多年来一直拒缴物业费,物业公司催缴未果,遂将其起诉法庭。被告周某某辩称:建设单位既未依法与原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又未依法与答辩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前期物业服务条款,本人也未与原告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不是《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相对人,有权拒付物业费。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之规定,本案前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将其债权(收取到期的物业费)转让给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再次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之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之所以要通知债务人,是为了避免债务人重复履行、错误履行债务或加重债务的负担。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让债权,应当通知小区业主。因法律并未具体规定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本案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将小区业主欠交物业费的明细公告,应视为是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退一步讲,即使债权人在债务转让时没有通知债务人,但债权的受让人直接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送达起诉状的方式可以作为合法的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故本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合法有效。
中物知乎
常有人问:业主委员会未经备案不具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主体资格吗,据此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效力呢?业主最关心:可以据此拒交物业费么不啦#物业服务合同有效性条件#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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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可知前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效,对业主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的规定,该前期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自己的债权进行债权转让,并由本案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小区业主欠交物业费的明细予以公告,并通知小区业主向原告缴费。应视为是履行了债权转让的通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