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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与传统房产管理的区别

物业管理与传统房产管理的区别

新闻来源:总经办   作者:总经办   发布时间:2017-02-20   阅读次数:
     


  物业管理的产生是对传统房屋管理体制的一种革新,是我国房地产业发展和房屋商品化的一种必然结果。物业管理与传统房屋管理在许多方面都产生了明显的区别。

   

  首先,从管理体制上看,传统的房屋管理是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的行政性的管理,管理主体包括政府、企事业单位,采用的是行政手段,属于行政性的封闭式管理,带有福利特点;物业管理是市场经济管理模式下的经营性的管理,实施管理的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公司,是用经济手段进行的具有社会化管理特点的有偿服务。

   

  其次,在管理的内容上,传统的房屋管理以单一的“收租养房”为主要内容,房管部门主要承担房屋及设备的维修和养护,管理内容单一。房管部门提供的劳务是无偿的。由于实行的是低租金制度,租金根本不够房屋维修的开支,因此仍需国家的大量财政补贴;结果,政府建设的房屋越多,则国家财政负担越重。物业管理是对物业等实行全方位、多功能的经营、管理服务,它既管房又要以人为核心提供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的服务,企业通过自身的经营机制,达到自我发展的目的,提供的服务是有偿的,执行的是“以业养房”的方针,其管理经费除自筹以外,还包括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国家不给补贴。

   

  再次,从管理机制上看,传统的房屋管理是房管部门代表国家采用行政方式管理房产,管房单位以自身的意志去管理住户,住户无法选择房管单位;物业管理是产权人和使用人通过市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选聘,双方在完全平等的原则下,通过双向选择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从管理对象的产权关系看,传统的房屋管理,其房屋产权都是公有,包括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物业管理对象的产权,有的属个人所有,有的属集体所有,还有的属国家所有,产权呈现多元化局面,已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包括港、澳、台、外国人等多元化格局。

   

  最后,从管理单位与住户的关系看,传统房屋管理其房管部门与住户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房管部门处于一种主导地位,住户则处于被管理的地位;物业管理企业和住户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物业管理公司通过合同或契约,接受业主委托,代表业主并运用经济手段经营管理物业,扮演了“大管家”的角色,其管理行为属企业行为。物业管理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凡是住户所需要的服务,物业管理公司都尽量给予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