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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怎么用(下)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怎么用(下)

新闻来源:总经办   作者:总经办   发布时间:2016-10-19   阅读次数: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该怎么用(下)

   

     相关法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五十四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道间、走廊通道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和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六)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三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须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三)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经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四条 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按照以下规定列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大会管理后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办理;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业主大会管理后,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维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解决方法

   

  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让业主清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设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目的,是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设施、共用部位完好使用,有利于提高和保持房屋完率,延长房屋的使用寿命,为广大业主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进而达到物业保值增值。因此,对于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予以支持,而不能仅从个人角度出发,片面理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原则,对凡是与自己专有部分无直接关联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采取一概拒绝的态度与措施。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一叶障目,没有看到房屋建筑的整体性特征,加速整栋楼折旧,降低房屋使用年限,造成楼宇建筑贬值。

   

  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是否同意,是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最终能否动用的关键。如果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不同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就不能用,现实情况是,一些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大会,或许很多小区很难召集所有业主参加大会。诸如屋顶漏雨等只涉及顶层住户的维修项目,很难达到这一动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门槛,还有些小区入住率尚未达到1/2,就更无从谈起了。针对“不是没钱修房子,多数情况是有钱动不了”的状况,为及时解决居民漏雨、墙体渗漏、管线爆裂等紧急难题,我们应争取在紧急情况下不必经过业主表决同意可以直接启动维修基金的合法化,这在一些城市已经做了有益的探索。但关键是,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基金,也要经过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这样才能避免业主利益受损。审批程序应该方便快捷,这样才能及时解决业主难题。才能得到业主的信任,才能有利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